离婚诉讼管辖诉讼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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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以下情况下,采用特殊地区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1年以上的,由原告离开住所1年以上的,由被告离开住所1年以上的,由被告离开住所1年以上的,由被告离开住所1年以上的住所1年以上的住所1年以上的住所1年以上的住所1年以上的住所1年以上的住所1年以上的住所1年以上的住所1年以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受劳动抚养或入狱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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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在外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住院就医除外),可以到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在外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住院就医除外),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应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都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不经常居住在住所地,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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