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追加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应当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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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当事人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书,同时在审理共同诉讼时,法院应当通知必须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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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2、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3、法律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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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2、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3、法律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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