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因买受人迟付的标的物风险何时转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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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对方支付的价款未达到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则出卖人可以向买受方主取回标的物。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购买人返还标的物,并赔偿您所遭受的损失。请您结合您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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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受人迟付的风险转移规定:标的物的风险一般自交付时起转移,如果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则买受人需要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在交付迟延的情况下,只要是买受人的原因造成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不管买受人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受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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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买受人迟付的风险转移规定
因买受人迟付的风险转移有以下规定:标的物的风险一般自交付时起转移,如果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则买受人需要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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