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的机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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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抵押登记机关有:土地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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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机关有:土地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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