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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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者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劳动者已经退休了,对于这样的情况也是不予受理的。 5.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属于非法用工,这一类都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使用非法雇佣的童工等严重问题。 6.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不能申请。 7.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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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不受理经撤销后,应当补正缺失的材料,重新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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