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是谁,有什么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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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因责任主体不同而有别。 1.违法机关的责任。 对违法的行政机关,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除了责令改正以外,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违法机关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所谓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是指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指挥责任的人员,如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强制的人员。这里的处分指的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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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法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追究责任;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且对该机关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同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和该受授权组织组成了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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