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结合法院审查债权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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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组和和解程序中,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批准的重组和解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申报债权的,在重组或者和解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重组或者和解计划执行后,可以按照重组或者和解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基于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债权的强制消除效力将在财产分配完成后终止破产程序,破产人的所有未清偿债务将被消除,未申报的债权人此时不能再主张自己的债权。即使破产程序结束后新发现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也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额外分配。但由于《破产法》也明确规定,债权人未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样,即使破产程序结束后发现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未申报的债权人仍然没有机会主张未申报的权利。因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下,未申报的债权人没有机会主张权利清算。
《民事诉讼法》 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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