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养老补助政策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体现党和政府对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的关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以上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凡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 二、执行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标准 对上述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6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审核办法 按照“以县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由县(市、区,下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区)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乡、村、校进行公布。具体的认定实施办法由市、县结合实际制定。 五、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未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县政府明确相应机构按月代发。 六、资金来源 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区),由中央财政负担;未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市政府决定)。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县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实施工作,研究制订相关政策,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此次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把好事办好。同时,要注意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上有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矛盾突出,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四)规范中小学用人行为。建立中小学规范用人制度举报和督查机制。今后,任何学校、个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发现使用,一经查实,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及校长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广东省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政策,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离开教师岗位没有再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享受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待遇。补助是由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负责发放。 对于其余经认证符合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政策,而没达到60周岁的,待满60周岁时再落实待遇。
-
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是什么
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1、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 2、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 3、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4、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
2022.04.16 8,092 -
民师补助新政策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
2020.04.08 576 -
民办代课教师补偿政策
一、应该获得辞退补偿金; 二、应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解决辞退原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对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一次性补偿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弱病残原民办教师,要采取措施,使他们生
2020.01.13 875
-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原民办教师的补助政策主要是,一补两保险。 一,应该得辞退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第十四条第3项,“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2022-03-25 15,340 -
2019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新规定
民办教师补贴政策如下:1。代课教师与单位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退休应当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计算。2、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
2021-11-11 15,340 -
山东省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为使原民办代课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积极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和谐,经研究,决定向我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并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发放
2022-01-24 15,340 -
原民办课老师教龄补助
这个需要联系市教育局人事科了解具体情况。 据说给农村原民办代课老师发放教龄补助,是省财政、人社、教育、编办四个部门联合出台的一个政策。教龄补助费用,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目前,省、市财政的具体政策
2022-04-07 15,340
-
01:03
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
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如下: 1、固定劳动合同工以及没有及时参保或者停止缴费的,可以补养老保险; 2、未参保或者中断缴费的被开除、除名的、未经公共服务被释放的人群可以补足社会养老保险; 3、缴费不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已经停止
10,676 2022.04.17 -
00:53
老人退休教师工资是怎补发
老人退休教师工资的补发如下:1、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
132,626 2022.05.11 -
00:54
农村土房拆除政策怎么补助
农村土房拆除政策补助标准如下:按标准规定,砖瓦房一平米补偿2400元,楼房补偿最高,一平米可享受3300元的补助。目前情况来看,大多享受的补贴都差不多在1900至2400左右。由于各地规定有所出入,所以享受补贴的金额均不等。也有一部分农民不
3,668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