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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终结

2021-11-26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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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回复

专业分析: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导致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结构不同,破产立法对破产程序终止原因的规定也不同。破产程序的结束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规定,破产程序的终止原因如下:(1)重组计划的实施;(二)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协议;(3)债务人不宣告破产的法定理由;(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5)破产人无财产可分配;(6)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类型。以上六个原因中,前三个发生在破产宣告前,第四个可以发生在破产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最后两个发生在破产宣告后。其中,以前三种原因终止破产程序的,除和解协议规定企业自愿解散外,债务人的法律人格不予消灭,无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如果以后三种原因终止破产程序,债务人的法律人格将被消除,因此企业必须注销登记。因此,破产程序终结可分为维持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和消除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两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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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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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情况下,破产程序终结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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