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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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公共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考核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相关审查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人防、价格、工商、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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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有多种,不同位置的停车场管理部门不一致,具体如下: 1、普通地下停车场,小区单位内停车场归物业公司管理的,或者业主委员会管理的。 2、公共停车场,最初为政府投资或者引入市场投资建造的,管理会归专门成立的管理公司管理。另外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起监督作用。
机动车停车规定如下:机动车应当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停车,否则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违停行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不在场的,还可以将该机动车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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