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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累犯时间的方法是什么?

2025-02-0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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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回复

专业分析:

累犯的时间计算 1. 再犯罪发生的时间是犯罪行为从实施到结束的时间,而发现时间是有关人员或机关发现犯罪的时间。这两个时间在客观上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发现时间总是滞后于发生时间。根据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定义,累犯成立的时间限制是犯罪发生时间,而非犯罪发现时间。从累犯制度的角度来看,刑法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本身,因此对累犯中再犯罪时间也要从犯罪行为时间本身去把握,即从犯罪发生时间上界定。 2. 再犯罪的时间是一个单纯的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从单个犯罪的角度来看,再犯罪的时间是犯罪的客观要素,对定罪本身没有直接影响,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但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时间却是确定累犯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关系到累犯是否成立以及是否作为累犯进行从重处罚的根据。因此,必须把再犯罪时间作为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来看待。例如,在南昌洙和南昌勇盗窃案中,南昌洙在刑满释放后分别实施了三起盗窃案,其中前两起盗窃案件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第三次又犯盗窃罪被抓获。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对其是否认定为累犯发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前两起盗窃犯罪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符合累犯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累犯,认为累犯是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统一体,其中,犯罪行为更为刑法所关注,累犯是针对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具体犯罪行为而言的,再犯之罪,即是累犯构成的条件,也是累犯从重处罚的载体,因此,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之罪,否则累犯法律制度将无从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也无从落实。笔者也同意该观点,再犯罪之时间不仅仅是单个犯罪成立的客观因素,也是是否构成累犯的法定评价要素。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累犯就不能成立。 3. 再犯罪时间应从为实施特定犯罪而预备时开始计算?从犯罪发生时间看,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从预谋实施犯罪到犯罪得逞有一个发展过程,表现在时间概念上也可以看出一个时间段。那么再犯罪时间应当如何开始计算,也是累犯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犯罪行为具有过程性,因此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如犯罪行为开始时在累犯时间要件规定的5年限制期限内,而犯罪结果却在5年以后出现,则该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笔者认为,再犯罪时间应从犯罪行为开始实施时为标志确定是否构成累犯。例如,上例中提到的行为发生在5年内,而结果发生在5年外的,应当作为一个犯罪整体进行评价,即认定在5年内实施再犯罪,应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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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佳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从犯罪发生时间看,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从预谋实施犯罪到犯罪得逞有一个发展过程,表现在时间概念上也可以看出一个时间段。那么再犯罪时间应当如何开始计算,也是累犯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犯罪行为具有过程性,因此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如犯罪行为开始时在累犯时间要件规定的5年限制期限内,而犯罪结果却在5年以后出现,则该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笔者认为,累犯计算时间再犯罪时间应从犯罪行为开始实施时为标志确定是否构成累犯。象上例中提到的行为发生在5年内,而结果发生在5年外的,应当作为一个犯罪整体进行评价,即认定在5年内实施再犯罪,应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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