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实施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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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 (1)起诉的条件。 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起诉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 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起诉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 ③是否重复起诉; ④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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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机关为例,正确对待行政诉讼案件的要求如下: 1、行政机关在接到起诉状副本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和答辩状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应该收集相关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机关应该按时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的正确认识: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确实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不影响行政诉讼的展开。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存在侵犯情形并向法院起诉,诉讼的提起又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就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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