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私房钱”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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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钱”历来是个敏感的话题,因为它具有绝对隐私的一面。“私房钱”原指已婚女子从娘家陪嫁到夫家的财物,俗称“压箱底”。但如今留“私房钱”的反而多是丈夫。A先生坦白地告诉媒体,自己结婚近3年,“私房钱”的数量已达到5位数。而且在他身边的朋友也一样,区别只在钱的数量上。他们存钱大多为了在应酬朋友或参加社交活动时不至于太寒酸,在“娘家”人有困难时不至于太为难。当然也不排除有人是怕自己做的“坏事”被妻子发现才存“私房钱”的,但这样做往往会得不偿失,有的甚至夫妻反目引发离婚官司。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存“私房钱”,《婚姻法》修改后,有专家对富有“中国特色”的“私房钱”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也就是说,夫妻间一切合法、正当的收入,双方都平等、共同地拥有对它们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一方在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留存“私房钱”,等于单方行使了处分权,从严格意义上说是违法的。有关人士指出,杜绝“私房钱”的最好办法是加强夫妻间的沟通和理解。现今社会每个人都难免有急需应酬的事或推辞不掉的个人社交活动,夫妻间如果能够达成共识商量着办,也就不需要偷偷摸摸地去存“私房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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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款私借的资金是非国有企业或者非行政单位的,即不是国有资金,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国有资金,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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