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应该怎么承担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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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以从三个途径解决:一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进入大调解程序,如果调解无果的可以走以下两个途径不解决。二是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请参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三是直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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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因产品侵权责任造成财产损失要承担的后果,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的市价或者物品本身的价值来确定物质损害赔偿。如果该产品因为物质损害给买家来带精神损害,还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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