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事实承认要怎么举证,诉讼过程中怎么认定事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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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自认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原则上不得撤回。但有特殊情形的,允许有条件撤回自认,即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于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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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不需要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根据法律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规律可以推定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经有效公证文件证明的事实。
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有: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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