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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什么内容?

2022-09-13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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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回复

专业分析: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的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或负责部门报告;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员及其家属认为有可能的,可以向医疗单位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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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是: 一、医疗纠纷初起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二、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 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2、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 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 4、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 5、专家讨论。 6、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规定期限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1、发生医疗纠纷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时将材料交到医务部。由医务部提交到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2、根据鉴定结论同患者协商解决。 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及家属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诉讼 1、医务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据法院审判结果进行处理。 3、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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