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条件包含什么其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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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2)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3)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4)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恶意串通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2)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3)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另外,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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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其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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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2)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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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条件有哪些其管辖是要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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