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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谁的

2022-11-20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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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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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人之间有约定的,应当有追偿权,无约定的,没有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可以看出,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同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共同担保人之间有追偿,然后担保合同是自愿签订的,那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追偿权的,那么在履行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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