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死缓案件时,如何对罪犯进行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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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确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减刑的条件包括: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 3.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其中,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 3.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以下期限: 1.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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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完全竞合,且刑事判决对财产处理已涵盖了民事责任范畴(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同时也构成民事责任,在刑事判决中已作出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判决),被害人又对此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据沪高法(2006)245号《上海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刑事判决中财产部分的执行,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 由于刑事部分的裁决具有执行上的法律效力,且刑事判决中的返还责任主体与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完全竞合,不涉及其他责任主体,故在刑事诉讼已作出的财产处理与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范围一致的情况下,被害人在已获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再行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2.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虽然竞合,但刑事判决对涉及的财产部分未作处理,或只作部分处理,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要求刑事责任主体返还财产或对追赃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刑事判决对财产部分虽作出追赃或退赔处理,但刑事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不相竞合,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该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除了刑事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外,单位或其他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例如行为人采用欺诈手段与被害人订立合同,个人构成诈骗罪,但单位如果对合同的相对人即被害人构成表见代理,或者单位有过错的,单位应承担合同责任或过错赔偿责任。合同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虽属同一法律事实,但因引发不同的责任,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会对犯罪分子不同表现进行不同处理,具体方式有:被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在死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期间重计并报最高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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