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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保险的就诊地点是哪里, 如何确定工伤的跨区医疗管辖办法

2022-02-1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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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2回复

专业分析:

广州工伤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急救的可以就近入院治疗,伤情稳定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跨区医疗,是异地医疗的情形,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形:一、本地条件限制因本地医疗和康复条件限制,需要转院治疗和康复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和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具体手续办理,由协议医疗和康复机构填写转院申请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二、因工外出、学习人员因公出差和公派学习期间,在统筹区外发生工伤的,应选择在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治疗,情况紧急可就近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职工,可遵循就近转院的原则,转往当地有治疗条件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救治,或转回广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法律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4〕30号第十四条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应当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下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即转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对伤情相对稳定仍不转送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十五条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按月计发医疗护理费。其标准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执行。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支付。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工伤职工就医须知》一、工伤职工就医(一)定点就医: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旧伤复发治疗就医需到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工伤职工需工伤康复治疗、辅助器具配置的需到市劳鉴委审批时指定的医疗机构办理;工伤职工需劳动能力鉴定诊断的需到指定诊断医疗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广州市工伤保险就医与医疗业务经办须知》之三,或可上广州医保管理网下载。情况紧急时职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门诊限工伤当天),病情稳定后或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院的应转往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二)职业病就医:疑似职业病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我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诊断职业病资格的医疗机构有: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三)异地工伤就医: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长驻异地工作、因公出差和公派学习期间,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工伤的,应选择在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治疗,情况紧急可就近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职工,可遵循就近转院的原则,转往当地有治疗条件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救治,或转回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因紧急情况在境内异地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向单位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工伤后续治疗,如第二次医疗期、旧伤复发等应在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长驻异地工作的职工经用人单位报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选择在工作地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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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异地工伤认定管辖地为统筹地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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