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一方被执行人会不会执行另一方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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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之下,执行申请人的配偶的汽车是无法进行强制执行的。 当涉及到失信被执行为人的相关事项中,法院只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状况进行评估和处置,而不会涉及失信被执行人的配偶之个人名下的财产。 若经过调查核实证实被执行人存在非法将自身汽车转让给其配偶的事实,那么此辆汽车便可列入强制执行的范畴之中。 这也需要参照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条款来加以理解和应用。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身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为规避离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将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所有权利或者部分权利分给他们的配偶,这种情形被视为合法并且得到法院批准,允许其配偶以此为理由向法院提出将自身列为实际的申请执行人行列。相应地,第四条也阐述了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终止运营之后,由于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终止运营导致其依法承受了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利的主体,这些主体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自己列为申请执行人,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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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给申请人释明,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债务人的配偶(或者前妻)为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理由是:债务因共同生活需要产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管执行时夫妻关系是否存在,均应已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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