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写下的借条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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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威胁写下的借条有效,但是被威胁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通过胁迫的方式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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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被人胁迫之下写的借条,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借条而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是无效借条(合同),同时,行为人(胁迫人)涉嫌了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被人威胁的情况下写的借条有效,但是可以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被对方当事人胁迫,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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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情况而定,被人胁迫之下写的借条,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 2、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借条而构成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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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威胁写下借条
被人胁迫写下借条,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但若基于他人胁迫不得已签下借据,则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欠条构成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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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3 2022.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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