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但未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出险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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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单位只能工伤承担责任,工伤的认定条件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如果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就不会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伤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单位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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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并不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要件,而是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要件。签不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双方当事人具有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且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应适用于劳动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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