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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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票据法和“解释”等法律法规中却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如民诉法的第193条指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础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这里是使用了一个“可以”而不是“必须”的字样。票据法第15条第三款指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释”的第24条指出:“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这二条规定来看,也只是说明了法院必须受理票据公示催告,而没有说明公示催告的管辖必须或应当归属于哪个法院。而在“解释”的第6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也只有这一条可以说是对票据纠纷诉讼的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但也只是对票据失票后救济中的两种方式即公示催告或诉讼中之一的诉讼管辖带有强制性,虽然说公示催告也应该是诉讼中的一种程序,但“解释”中毕竟是将公示催告与诉讼并列进行表述的,正因为这种法律上对票据灭失后的救济方式的表述不确定性,也就导致了票据灭失后,失票人申请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管辖上的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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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人提起的诉讼;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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