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7年6月21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 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四位数)。 经营范围按照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分别标注。 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上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包括: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是:1、申请;2、受理;3、实地核查;4、审核;5、审批;6、发证。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流程
许可证申请流程如下:受理,审核,实地核查,决定,制证,发证,归档。首先注册账号企业,点击在线申办,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然后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交纸质材料,纸质通过后会联系实地核查。核查通过后,等候决定,制证,发证,通知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020.12.21 609 -
如何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1、搜索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管局; 2、点击进入食品药品监管局官网,选择政务服务,然后点击便民服务; 3、然后点击药品经营许可证; 4、然后按照提示注册或者登录账号就行; 5、登录进去后,填写申请表即可; 6、然后按照要求上传材料; 7、最后上
2020.10.11 458 -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当事人想要从事农业经营需要办理农药许可证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的地方农业部门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由农业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农业部门会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经营许可证,不
2020.12.11 396
-
农药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怎么更改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农药经营
2022-01-30 15,340 -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经营所在地的农牧业局提交如下资料: (1)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领取并如实填写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有经营单位拟定的农药经营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制度;
2022-01-25 15,340 -
农药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2022-03-16 15,340 -
怎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2022-04-05 15,340
-
01:11
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
2,699 2022.04.17 -
00:57
网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网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规定如下: 1、要申请申请许可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2、办理机构是各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申请时要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
2,452 2022.05.11 -
01:06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
2,556 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