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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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 (二)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 (三)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 (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再生育的; (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生育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 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二项中的总收入按生育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详细请咨询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 竭诚欢迎各位朋友咨询各类法律问题,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法律服务,竭力维护您最大可能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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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消息的内容有: 1、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2、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符合条件没有生育证的按上年度收入的30%征收;符合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上年度收入的两倍征收;未到婚龄生育孩子,按上年度收入的三倍征收;符合收养子女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要办理收养证;不符合收养子女条件,按上年度收入的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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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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