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立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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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背叛、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背叛、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出售、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兑换金钱、财产和其他利益,或者赠送武器装备给他人的行为。怀疑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1)非法出售、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2)非法出售、转让子弹10发、雷管30张、导火索或导火索30米以上、炸药1公斤以上或不满足规定数量,但结果严重的(3)非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部件或修理器材、设备报废武器装备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4)非法出售、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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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倒卖武器装备罪立案规定如下: 1、非法出卖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2、非法出卖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和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3、非法出卖、转让其他武器装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倒卖武器装备罪的立案规定是: 1、非法出卖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和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2、非法出卖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3、非法出卖、转让其他武器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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