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双方分居有哪些情形,一方提出离婚的,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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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淡漠。由于一方长期身处国外,分离多,欢聚少,情随境改,再牢固的婚姻基础也对以面对长期大洋两岸的分居生活。 相关案例: 徐先生1995年三十四岁时去了美国纽约留学,其妻张女士在次年取得了陪读的机会去了美国,经过努力,张女士也考取了纽约一所著名的大学攻读学位。1999年,徐先生感觉在美国不能实现梦想,随即回沪发展。但张女士在美国经过四年的奋斗,事业已小有成就,不愿放弃。接下来是近五年的分居,每年双方仅能见面一、两次,现张女士感觉再维系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身心疲惫,欲解除婚姻关系,在协议未果后,委托国内律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之诉。 2.缔结婚姻的基础不是感情,而是功利心切。相当多的女性把与外国人、华侨结婚作为改变生活状态的手段,而非追求幸福的婚姻。有些女性以身为外国人女友为荣;有些女性没有国外亲身的生活体会,又追求洋车、洋房的生活模式,向往国外生活。但一旦到了国外,发现一切并非自己所想,造成心理上的较大落差,加之一般选择的配偶与自己年龄、兴趣爱好较大,使得原本感情薄弱的婚姻生活黯然失色,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生活很快就会在痛苦中结束。 相关案例: 刘先生36岁,早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德资企业工作,因工作出色,后被派至德国西门子公司(Siemens)长期工作,后刘先生加入德国国籍。虽然刘先生先前娶了一位德国太太,但因性格不和离异,这使得刘先生怀念中国传统女性的优点,希望再婚娶一位中国夫人。刘先生在2001年回沪探亲时,通过朋友认识一位23岁的上海女孩王小姐,在接触不到一周后,王小姐就提出结婚,刘先生感到时机不成熟,但王小姐一再坚持在刘先生在一个月探亲假期间办理好一切结婚手续,刘先生随即与之办理了结婚手续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婚姻公证。2002年春节过后,刘先生为王小姐办理了签证手续将其带回德国。到了德国后,王小姐发现刘先生虽然有车有房,但在德国是一件很普通的事,并且住房还是租的公寓,刘先生虽然工资丰厚,但缴税很高,所剩根本没有原来所想的多。加之刘先生工作繁忙,没有时间陪王小姐去欧洲各国旅行,王小姐失望之余,在返回中国后拒绝再回德国与刘先生一起生活,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及提出婚后经济帮助的要求。 3.嫁给“洋人”原为出国目的,一旦目的达到或不能得逞便“分道扬镳”。 相关案例: 有些女性为达到出国定居或深造,利用同外籍人士通婚为手段,达到拿到签证或绿卡的目的。沪上火爆的涉外婚介中介业务,在某种程度上折射了这种现象。李女士通过涉外婚介所认识了日本人松井(化名),闪电式结婚后,李女士即要求中井为其办理签证手续。松井委托日本国内的一家移民事务所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这家移民事务所的要求,要李女士拿出180万日元(折合15万人民币)。李女士和亲戚朋友借到款后,将该笔钱款汇入日本这家事务所的账户。但在办理签证时,由于李女士有受到过劳动教养的历史,虽经多次努力,但签证最终未予通过。见无法去日本,李女士与松井协议离婚事宜,松井表示离婚可以,但其不能回中国办理,于是,李女士只得委托律师通过诉讼手段解除这段婚姻。 4.国籍、习惯、观念、风俗、语言的差异导致没有认同感和归宿感。 事实上,涉外婚姻较国内婚姻相比是高风险的,它的不确定性更高。从传统上讲,中国人更讲究门当户对,而对跨国婚姻来说,缺乏共同的文化圈,双方在语言、风俗、宗教信仰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而这些都是双方必须要跨越的障碍,一旦不能逾越,只能导致分手。 相关案例: 梅小姐在沪工作期间认识了一个澳大利亚男子贝伦(化名),双方一见钟情,不久便坠入爱河走向了结婚礼堂。结婚后,梅小姐不顾家人的竭力反对,办好签证同贝伦一起到了澳洲。贝伦在维多利亚州有自己的别墅和跑车,应当说物质生活还是很好的。但梅小姐在此居住了一段时间后,觉得非常孤独和寂寞。澳洲地广人稀,虽然居住条件很好,但周围没有邻居,没有朋友可以交流,梅小姐是上海人,很喜欢吃中国菜,但到了澳洲却很难吃到可口的饭菜。令梅小姐尤为烦恼的是,贝伦是基督教徒,不仅耗用大量时间作礼拜及神事上,而且还劝梅小姐信教。结婚之前梅小姐认为无足轻重的“小节”现在却变成影响夫妻感情挥之不散的阴影,经过近一年的生活后,忍无可忍的梅小姐终于冷静地向贝伦提出分手,并在回沪后委托律师办理了离婚手续。 当然,造成涉外婚姻关系破裂还有很多其他原因,如,家庭暴力、性无能、恶意重婚等,但相对来说数量较少,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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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出离婚的一方没有什么影响,离婚无论哪方先提出都是一样的,没有谁先提出对谁有利,无论谁提出,人民法院都会依法判决。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或者是证明一方有法定准予离婚事由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同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协议离婚。这个规定是对女方和子女的保护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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