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物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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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是将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方式。法律规定,抵押登记分为两种,对于以下特定物的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抵押合同方可生效,抵押权成立。第一,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第二,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第三,林木。第四,航空器、船舶、车辆。第五,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当事人依上述五类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对以法律规定的五类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采取抵押对抗主义。 如果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进行抵押物登记的机关如下:第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第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三,以林木作为抵押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第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为抵押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第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为抵押合同的标的进行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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