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管制的罪犯应如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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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2.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3.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 (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 (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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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管制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为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有以下几种:其一是对被已经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其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其二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已被羁押的,交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给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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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的罪犯应如何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 1、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 2、公安机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
2023.01.13 138 -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的罪犯应如何监督管理
1.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2.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
2020.02.25 187 -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的罪犯如何监督管理
应该进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1、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对被管制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 2、对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3、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
2022.12.02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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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的罪犯应如何监督管理
1.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2.负责监督考察被管
2023-07-24 15,340 -
公安机关如何对被管制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2023-10-06 15,340 -
对被管制的罪犯应如何监督管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对被管制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为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2023-10-07 15,340 -
如何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实行监督管理?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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