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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逮捕时限的规定的内容主要是什么的呢?

2022-07-08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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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回复

专业分析:

侦查期限 1、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相关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3、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4、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5、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相关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特殊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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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逮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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