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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2021-10-02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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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2回复

专业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以下情况之一,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可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转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更新或更新期限未获批准的;(四)由于公司撤销、转移等原计划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矿山、废弃土地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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