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计抵减加计减免政策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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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扣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扣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额外抵扣政策后,当年不再调整,下一年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的销售额确定。纳税人可以计提但未计提的额外抵扣金额,可以在确定适用额外抵扣政策的当期计提。(二)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扣。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额外的抵扣额;已计提额外抵扣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的,应当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减少额外抵扣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扣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上期末加计抵扣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扣额-当期调减加计抵扣额(3)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简称抵扣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况:1。抵扣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全部结转下期抵扣;2、抵扣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大于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的,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从抵扣前的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3、抵扣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的,以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抵扣应纳税额为零。当期未抵减的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4)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时,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抵扣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抵扣。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不能划分的,不得计提抵扣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抵扣额的进项税额=当期不能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抵扣额的计提、抵扣、调减、余额等变化。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金额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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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指国家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税收优惠政策。
四大行业加计抵减政策主要有投融资支持政策、税费支持政策、土地支持政策和“放管服”政策四大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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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四大行业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代服务业包括:1.研发和技术服务业;2.信息技术服务业;3.文化创意服务业;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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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10%政策是什么
加计抵减10%政策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是此次增值税改革出台的新政策。 对某些行业来说,产量保持不变或降幅有限,但如果投入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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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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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的含义
加计抵减是此次改革出台的新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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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算什么? ?
增值税改革出台的新政策是加计抵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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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是此次改革出台的新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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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是指什么
加计抵减是此次改革出台的新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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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如下: 1、2019年4月1日至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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