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农村基层人员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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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权属对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影响。实践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侵吞、挪用的财产,如果属于代为管理的国家财产,就应该以贪污罪、定罪;如果属于村集体的自有财产,则成立、。例如,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退耕还林工程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该“公务”中实施的侵吞、挪用补助款的行为,应该以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处理。因此司法机关要想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作出准确的定罪,就必须对该职务行为所侵害财产是国家财产抑或是村集体自有财产作出甄别和判断。2、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支配或经手的财产按其性质或权属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村集体的自有财产,属于村集体所有。主要包括村办企业财产、村提留资金、土地补偿款、村办经济实体所获得的利润、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出售、承包、租赁所得、村集体自我积累的资金等。另一类是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代为管理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主要包括代为发放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社会捐助款物,土地征用补偿款中的安置费、青苗补助费以及代征、代缴的税款、罚款、党费等。实践中,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都可能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回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农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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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 1、农村基层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会计; 2、犯罪对象主要为土地征用补偿款以及政府各部门涉农惠民拨款; 3、犯罪行为上主要表现为贪污挪用公款、虚假冒领补偿款及下拨费用以及截留经手、管理资金等。
一、办理退休范围 办理养老退休范围为任现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以及曾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10年以上,现任副书记或副主任的村干部,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则上不再担任村干部,实行退职休养制度。 二、退休标准及条件 退休年龄男为60周岁,女为55周岁(含 60、55周岁)。办理养老退休手续标准为:村党支部书记在村连续任职10年(含10年)以上主任在村连续任职15年(含15年)以上会计在村连续任职20年(含20年)以上,退休金按60元/月计算。村党支部书记在村连续任职15年(含15年)以上主任在村连续任职20年(含20年)以上会计在村连续任职25年(含25年)以上,退休金按80元/月计算。村党支部书记在村连续任职20年(含20年)以上主任在村连续任职25年(含25年)以上会计在村连续任职30年(含30年)以上,退休金按100元/月计算。办理退休手续后,到领退休金年龄,计算工龄年限,每年1元,计入每月退休金,每月退休金即为:工资+工龄。在任主职以前任副职的,每三年合一年主职,以此类推,中间不能有空职年,不连续任职为不符合退职标准,不予给办理退休。 三、退休金增长条件 农村干部在任职期间,如村集体和个人被省、市、县、街道评为先进的,退休金分别增长20%、15%、10%和5%。 四、取消或中止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村任现职三大要员不配合、不支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上级部门工作,参与群众性事件和非法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如办理退休手续后再参与以上事件,从事件责任认定的次月起,停发一年的退休金。 村三大要员退休干部因个人主观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党内法规而被处以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处罚或开除党籍处分的,或组织、煽动群众参与群体性事件、非法越级上访的参与邪教组织,造成恶劣影响的,从其被处罚、处分事件或责任认定的次月起,停发三年的退休金。 村“三大要员”退休干部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被判刑(含缓刑)的,从其被判刑的次月起,一次性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享受退休金对象死亡的,自动终止退休金补贴。 街道办符合条件的正常退职村干部,及时将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享受退休金对象以及符合条件新纳入对象进行调整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除责令全额退还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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