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面临破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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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影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暂停。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应继续进行。此处的“暂停”意味着中止。中止的时间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日止。管理人完成财产接管后,诉讼或仲裁程序将恢复进行。 2. 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 (1) 债务人丧失对破产财产的处分权,转由管理人行使。债务人做出的任何影响破产财产的行为,包括转让财产、免除债务、签订合同、物权登记、债权让与、债务履行等等,不被允许。 (2) 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3) 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的受领。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向破产管理人履行债务,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应向破产管理人交付财产。 (4) 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影响: 管理人对于破产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选择履行权,以避免破产前债务人签订一些对债权人不利的合同。 (5) 保全措施的解除与执行程序的中止: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不仅包括民事执行,也包括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此举的目的是扩大破产财产的范围,防止破产财产的减损。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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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对法人影响不大, 1、不参加年检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但各地掌握的时间不太一样,不一定是当年 2、注销和吊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注销一般由企业或清算组申请,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核准注销后,企业的主体资格消亡,经营资格自然随之消亡,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对企业的最高处罚,它直接剥夺了企业的经营资格,但主体资格并没有消亡,被吊销后还要组织清算,办理完注销登记。 3、破产与被吊销也不同,破产是公司资不抵债,到法院申请,由法院裁定的,当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后,要由清算组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4、企业被吊销或破产后,相关责任人有可能被限制再投资或再任职,如在北京,对法定代表人限制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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