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岗位工伤待遇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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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原劳动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将公益性岗位定位于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那么,公益性岗位上的劳动者遭遇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谁承担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推荐就业,且政府财政拨付部分工资补贴,发生工伤应由政府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公益岗位上就业,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虽然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扶持,但是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相关费用。 实践中,各地政府一般规定公益性岗位上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政府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按月拨付给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缴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李某与公益性岗位的提供者某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该学校没有及时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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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不同于正规就业岗位,在工作期间,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因此,各地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根据各地出台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实施,下列以陕西省和重庆市为参考: 1、陕西省:2019年没有发布新的文件,这里参考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可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 陕西省2017年3月23日发布了《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13号),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一类工资区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16.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为 1580、15.8;三类工资区为 1480、14.8;四类工资区为 1380、13.8。 2、重庆市:2019年没有发布新的文件,这里参考2016年11月3日发布的《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6〕239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重庆市2018年12月6日发布了《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2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万州区等26个区及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城口县等12个县(自治县)为1700元/月、17元/小时。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苏州市公益性岗位补贴为750元/月。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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