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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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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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则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具有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严重违纪、实施欺诈行为来签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约,并且不需要补偿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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