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3怎么看第三条是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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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现在已经失效了,原来51条的规定由现行《民法典》第311条予以规定,其主要内容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存在法定情形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了。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该部分标的物,并可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
合同法现在已经失效,原51条规定的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在经权利人追认后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则是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该部分标的物,并可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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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是关于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如何处理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03.24 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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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第三人未经当事人的授权用其名义代签合同,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但当事人授权第三人代签的、或当事人虽不知情但事后仍对该合同进行追认的,代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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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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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否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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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