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电动车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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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一)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收缴号牌,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四)驾驶非机动车有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五)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2022年郑州电动车新规定,具体如下;电动自动车上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电动自行车上牌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规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完整、清晰,不得污损、遮挡;电动自行车上牌违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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