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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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承认了认购书、意向书等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一旦开发商或购房者拒不依约签署正式,另一方可就房价涨跌提出相应索赔,而不仅仅局限于以往的赔偿。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对恶意预约人可以相应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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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将还没有完工或者已经完工的房屋向社会公开销售,从而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房产价款的合同;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时候,就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这个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在起诉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预售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司法解释规定了多种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例如:如果因为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房人正常居住使用,买房人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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