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判给谁了探视权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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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三)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四)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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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具体包括以下特征: 1、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 2、被探视人是其子女; 3、属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孩子探视权是指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在对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期限内,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且具体行使方式一般由双方协议确认,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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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探视权的特征具体包括:探视权是夫妻离婚而产生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权利;被探视人是其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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