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前可以有监察大队监管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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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原告可以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哪个行政机关作为被告:1直接起诉的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直接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选择提起诉讼的。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只是再次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因此仍应作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根据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可以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由单一行政机关作出,但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该行为的审查涉及相关机关,因此应以这些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5、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为的,是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实际上是行使行政职权,组织可以作为被告。比如物价检查所是事业单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赋予地方各级物价检查所作为物价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物价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物价管理行为案件的权利。因此,不服各级物价检查所提起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以各级物价检查所为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撤销行政机关包括以下情形:(1)撤销后的职权转移,即将行政机关的职权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2)行政职权合并,即该机关与其他原行政机关合并或与其他行政机关合并后成立新机关;(3)行政职权分立,即该机关由一个主体分立为几个主体。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时间可能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尚未提起诉讼;也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还没有作出裁决。无论如何,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行政机关被撤销而无人负责,法律规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不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7、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依法拥有一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将其行政事务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委托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活动,因此委托行政机关也应当承担活动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受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应当以委托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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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大队可以当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监察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则上述行政相对人可以以监察大队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原告可以按下列几种情况确定以哪个行政机关作为被告: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直接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申请复议,而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列三种情况,当事人都可以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选择,当事人选择提起诉讼的。2.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只是再次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因而仍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根据司法解释,该复议机关可以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也要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4.二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二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通常,具体行政行为由单一行政机关作出,但也有二个或二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当这种情形发生时,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对该行为的审查就涉及与此相关的各个机关,所以要以这些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5.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可以由该组织作被告。如物价检查所是事业单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赋予地方各级物价检查所为物价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物价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物价管理行为案件的职权,因此,不服各级物价检查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以各级物价检查所为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包括下列情形: (1)撤销后职权转移,即将行政机关的职权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 (2)行政职权合并,即该机关并人其他原有的行政机关或是与其他行政机关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机关; (3)行政职权分立,即该机关由一个主体分立成几个主体。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时间可能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原告尚未提起诉讼之前;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决前。无论哪种情形,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因行政机关被撤销而无人负责的情况,法律规定都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7.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依法拥有某项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其行政管理事务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办理,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机关为名义从事活动,从而亦应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该活动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要以委托机关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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