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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权与追认权

2022-10-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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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回复

专业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与追认权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正当性行使要求夫或妻正当性地行使夫妻相互代理权,然则,实践中也是存在夫妻一方在处理非因家庭生活需要的重大事务而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况,以致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处分权出现非正当性。此时,夫或妻的非正当性共同财产处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需要夫妻另一方的追认,以矫正使夫妻一方行使的共同财产权处分权归于正当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婚姻法的规定虽是带有身份属性的,有关财产处理的规定不能完全地依据合同法原理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在规定的民事权利权限上是相通的,即夫妻相互代理权也还是属于代理权中的一种,只不过,夫妻相互代理权比较特殊,它带有夫妻特殊身份关系和共同共有的相关理论属性,以致它无需代理权限的证明文件,如代理合同等,只要他人知道是夫妻关系就可以。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正当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如单方赠予行为,不存在受赠予方的支付合理对价,使得该行为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根据赠予原理,赠予是不要式的,且是诺成性合同,以致出现合同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但从身份关系角度分析,我们却不得不考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在有些赠予行为是合法、合理、正当的,那么,就需要夫妻另一方行使追认权,以使夫妻一方原非正当性行使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行为矫正为正当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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