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要约的到达,要约期间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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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要约的到达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一规定采取了世界各国通行的“到达主义”立场。依到达主义,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何为到达应作广义解释: (1)到达受要约人与到达代理人(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到手到达”与“非到手到达”(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实际控制之处所,如信箱); (3)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二.要约期间怎么确定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2)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三个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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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其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承诺人应当在要约载明的时间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一般而言是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其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承诺人应当在要约载明的时间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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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期限要怎么确定
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方式是: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以对话方式作出
2021.01.05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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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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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和相对期间
1、要约的生效时间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r(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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