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审计中合并审理的限额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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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全部责任二、交强险赔偿限额,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赔偿最高限额:12.2万2,协商不成,让对方到法院起诉您和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商业险赔偿,不够的部分,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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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一审要求从立案之日起在六个月之内审结,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还需延长,则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了,这说明一般民事诉讼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审结,如果需要,还可以延长。但这针对一审程序,可追溯民事诉讼法。
审理期限就法院审理一个案件在法律上允许的最长期限。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从立案后的次日开始计算,即第一审民事案件从简易程序到普通程序所需的时间,从立案之日起进入连续计算。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宣布裁定,或者向最后一方交付调解书的日期,则为结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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