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保证人能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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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的同学李某向万某借款15万元,借期为一年,我作为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李某突然消失了,至今去向不明,也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可以偿还债务,因此,万某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我认为我承担的只是一般保证责任,万某应该先找李某,但万某声称李某已经下落不明,因此我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请问,现在李某下落不明,我是否还享有先诉抗辩权法律网律师解答:根据来信分析,你依法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在承担了还款责任后,你可以依法向李某追偿。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法律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作了一定限制。《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即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骍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上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或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主债务人李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且未留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中的第一种情形。因此,万某有权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当然,你在承担了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李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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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属于合理合法。享有追偿权。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当保证人主动履行保证债务的时候,是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 1.只有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非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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