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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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规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5、《关于下发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五项指标解释的通知》(皖劳能鉴〔2006〕1号)。 二、提交资料 1、办理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及近期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一寸近照2张; (6)复查鉴定者需提交初次鉴定结论的原件。 2、办理工伤后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及近期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一寸近照2张。 3、办理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需继续治疗的诊断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2张。 4、办理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2张。 5、办理康复性治疗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需继续治疗的诊断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2张。 6、办理旧伤复发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被鉴定人近期检查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2张。 7、办理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被鉴定人近期检查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2张。 8、办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2)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3)被鉴定人近期检查病历并复印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如有精神、智能障碍,还需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认可); (5)一寸近照2张。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鉴定所需材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提出申请。 2、鉴定办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由鉴定办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交款通知单。 3、申请人持交款通知单到银行缴纳鉴定费用后,将交款证明反馈鉴定办。 4、鉴定办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后,应提前2日通知申请人,并按需鉴定科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5、被鉴定人应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治疗的,申请人应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在60日内将有关检查结果提交鉴定办,过期视为放弃鉴定;需要治疗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治疗后在行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可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鉴定办同意,可延期进行鉴定。(进行医学检查、治疗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6、医疗卫生专家现场鉴定,提出各自诊断、鉴定意见,如鉴定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 7、鉴定办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鉴定结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鉴定结论书。 四、办理时限 鉴定结论一般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宿州路76号(鼓楼商厦南50米)宏图大厦1710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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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②意识消失; 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②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③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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