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庭审时,是否可以独立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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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保留意见。法官应当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与人民陪审员共同对案件进行裁决。为帮助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参加庭审和在合议时发表意见,审判长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可以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但审判长在进行这些活动时,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需要注意的是,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并不要求合议庭对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必须采纳。当人民陪审员发表的意见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笔录与实际不符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更正,若不予更正,可以拒绝在笔录上签字。与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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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不可以参加二审。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发回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发回重审的案件,都不能有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的案件为第一审案件,具体为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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