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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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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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适用主体是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的内容: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
2020.05.14 3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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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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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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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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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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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0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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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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