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破产清算受理范围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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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但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申请破产和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案件不予受理。 清算程序是:成立清算组;全面接管;通知和公告;财务审计;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清算报告;注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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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但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申请破产和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案件不予受理。 清算程序是:成立清算组;全面接管;通知和公告;财务审计;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清算报告;注销;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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